
公告日期:2016-01-28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唐律非诉字2015第15035号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第15层电话:(0755)83296818,83274066 传真:(0755)83283645,83296169
目录
第一章 引言......2
一、声明......2
二、释义......3
第二章正文......6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11
四、公司的设立......11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17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公司的业务......25
九、公司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6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0
十三、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5
十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5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标准......60
十八、公司的员工及社会保障......63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4
二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65
二十一、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65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引言
一、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和/或讨论等。公司已经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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