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关于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 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奥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决定于2025年 05月 15日上午
09: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 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04月25 日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了全体股东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出席会议对象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1、 根 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身份核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6,194,34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97%。
公司董事: 杜云峰、 吴丽娜、 杜丽华、 郭鹏; 公司监事: 李志国、 宋淼、 于建;
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丽娜出席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6,19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审议通过 。
2、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页无正文, 为《吉林奥格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签字、 盖章页)
负责人 (签字) :
经办律师 (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
吉林奥格律师事务所
2025年 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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