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5
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3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监事会 ......39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
第九章通知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二章 附则 ......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
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福建建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
产值折股的方式认缴各自出资,由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东大路 1 号御苑温泉酒店附属楼。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在与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和争议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推动全民健康产业发展,弘扬中医博大精深文化,让石斛造福全人类。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铁皮石斛、金线莲、兰科植物组培、种植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票发行和转让采用记名方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和存管。第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1.301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目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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