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9
2021 17
当事人:
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股份”),
住所地: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保利高尔夫郡岭东路
97-11。
冯志军,男,1965 年 9 月出生,多美股份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陆素香,女,1965 年 6 月出生,多美股份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经查明, 多美股份、 冯志军、陆素香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多美股份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 2017 年 1 月 21 日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
多美股份、冯志军、陆素香与发行对象刘春玲、傅新卉、张
茜、唐兆凤、毛志义等 5 人签订了《关于广州多美地毯股份
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 《增资扩股协议》 ) ,《增
资扩股协议》中涉及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多美股份、冯志军、陆素香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也
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
则》)第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多美股份、冯志军、陆素香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多美股份、冯志军、陆素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多美股份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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