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4 18:28:24 股吧网页版
多美股份:监事会制度[2020-010]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软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软件送达的,应取得全体监事通过相同途径发出的确认,并
保留相应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对监事电子邮件地址、互联网通讯软件联络方式进行登记,
并按登记电子邮件地址、互联网通讯联络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

非直接送达、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软件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