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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5:34:07 股吧网页版
通锦精密: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号中新大厦 7楼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应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

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

2025年5月1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该公告载明因统筹工作安排需要,公司决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除召开时间外,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议案等事项均未变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根据《通知》所载内容,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罗宿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43,200,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2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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