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7458 证券简称:强顺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
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
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确定;
(十五)审批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如下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处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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