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04
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北京创动空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主办券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会同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并出具如下回复。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一、重点问题
1、请主办券商、律师进一步就是否认定公司股东、董事宋杰与李兰兰夫妇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进行分析,就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鉴于宋杰与李兰兰为夫妻关系且签有《一致行动协议》,从谨慎性原则考虑,经主办券商与公司股东再次沟通确认,认为认定宋杰与李兰兰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更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认定依据如下:
(1)宋杰与李兰兰为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宋杰与李兰兰二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宋杰持有创动空间42.70%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统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
2015年1月1日,宋杰与杜若飞、李兰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为一致行动人,杜若飞、李兰兰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与宋杰保持一致,根据该协议宋杰与李兰兰能够实际支配的股权比例达到66.50%,占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近三分之二,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3)李兰兰持有公司3.50%的股份,在民族出版社担任编辑,由于其兼任公司董事,需要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综上,主办券商以及公司认为认定宋杰、李兰兰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更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依据充分、合理。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
权及股东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部分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宋杰与李兰兰双方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宋杰与李兰兰二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认定宋杰与李兰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宋杰与李兰兰实际拥有创动空间的控制权,并一直为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核心,其实际支配的股权比例能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
联方关系及交易”之“(一)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部分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修改:
宋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42.70%,根据宋杰与杜若飞、李兰兰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宋杰与李兰兰系夫妻关系,宋杰能够控制的股东会表决权达到66.50%,实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宋杰与李兰兰双方共同控制。
由于李兰兰为公司股东和董事,主办券商在报送挂牌申请文件时已经核查了其个人基本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任职资格、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和同业竞争等情况,并取得了其签署的相关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经核查,李兰兰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因违法违规而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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