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9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7层 邮编:266071
Tel:0532—89070866 Fax:0532—89070877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2
释义 ......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6
一、 公司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6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7
四、 公司的设立 ......1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2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19
八、 公司的子公司 ......29
九、 公司的业务 ......34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6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56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8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2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2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3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74
十七、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78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0
十九、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82
二十、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82
二十一、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3
二十二、推荐机构 ......84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84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根据与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环翠楼红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青岛)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