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10415238310030BJ-06号
致: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果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广新律师和祁辉律师出席杨氏果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杨氏果业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经查验,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通讯(邮寄签署)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在广东省中山市宏宇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6,844.851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27%。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通讯(邮寄签署)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通讯(邮寄签署)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同意79,686.908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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