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37497 证券简称:眉车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包括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如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配置(含收购、出售、抵押、租入、租出、赠予、受赠资产)、借贷、提供财务资助、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券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四)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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