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或“四星玻璃”)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辅导机构成立了四星玻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人员为蒙凯、胡雁、常宇、范新亮、陈溪峪、刘源、殷逸慧、何治奇和马旭浩,其中胡雁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为辅导机构的正式从业人员,其中胡雁、范新亮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所有辅导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财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成员未发生变动。
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及人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郭光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敏康、裴灿、傅文清、袁青鹤、杨波、徐洋、朱丹。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中信证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与四星玻璃签署了辅导协议,并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完成辅导备案,对四星玻璃开展辅导。本阶段辅导时间自 2022 年 12
月 22 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根据辅导实施计划和四星玻璃实际情况,采取自学、集中授课和实务指导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与四星玻璃公司律师、会计师结合四星玻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工作安排,稳步有序的推进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对四星玻璃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三会”运作与内部控制、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与技术、财务与会计等情况进行梳理,并相应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期辅导的内容主要包括:
1、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为公司制定辅导计划。辅导计划包括辅导的目的、要求、内容及实施方案,并在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下,督促公司实施辅导计划。
2、梳理公司的历史沿革。核查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督促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4、核查公司的运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辅导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6、组织辅导对象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和培训,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7、督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行。
8、参与公司的年末盘点工作,进一步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业务经营情况。
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共同协助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公司会计管理体系。
9、协助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业务、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10、规范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1、辅导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四星玻璃本次辅导工作的证券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配合中信证券对四星玻璃进行专业辅导并在项目日常工作中对辅导对象共同进行规范指导。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次为四星玻璃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本期辅导工作按计划进行,辅导机构对四星玻璃进行了持续尽职调查,协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辅导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辅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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