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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6 14:26:48 股吧网页版
新特电气: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5-2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 层&13 层&17 层邮政编码:100022

9F&13F&17F Broadcasting Mansion, No.14A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二一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融兴北三街 50 号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0,023,8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94%。前述出席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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