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3
关于对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道脉节能),住所
地: 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 468 号 601-606 室。
王佳, 男, 1968 年 12 月出生, 道脉节能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洁, 女, 1970 年 10 月出生, 道脉节能时任财务负责
人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道脉节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3 月 30 日,道脉节能向安徽泊湖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系实际控制人王佳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泊湖旅游)
拆出资金 100 万元。 4 月 8 日,道脉节能子公司上海禾米农
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泊湖旅游拆出资金 30 万元。 2018 年,道
脉节能及其子公司共向泊湖旅游拆出资金 130 万元,占公司
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59%。
2019 年 1 月 4 日, 道脉节能以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向泊湖
旅游支付 50 万元,道脉节能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支付了
上述款项,且相关项目已暂停招投标工作,资金总额占公司
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94%。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才补充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泊湖旅游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
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王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李洁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
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道脉节能、 王佳和李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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