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7510 证券简称:明辉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及
对赌协议履行情况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信倍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倍投资”)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签订了
《股份发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为了对《认购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公司股东暨实控人何云峰、余萍萍以及信倍投资针对《认购协议》
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签订了包含特殊投资条款的对赌协议,即《补充协议》,并
且在 2019 年 7 月 26 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由于公司内部信息沟通不及时,
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现于主办券商的督促下予以补充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发行认购协议》相关内容
《认购协议》约定由信倍投资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 370 万股,定价为
4.2 元/股,合计投资款为 1554 万元。该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信倍投资进行股份认购的适格性及需要履行的义务。
《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股转系统的规定,且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披露,内容详见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二、《补充协议》相关对赌约定内容
1、《补充协议》第三条投资方案中约定“3.1 甲方(即信倍投资,下同)投资
丙方(即公司,下同)1554 万元,每股 4.2 元,本轮融资完成后,丙方估值 17556
万元。PE 相当于是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预测净利润的 9.75 倍、5.32 倍、
3.51 倍。如果丙方 2017、2018、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利润,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甲方有权向乙方(即何云峰、余萍萍,下同)要求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方式如下:
3.1.1 现金补偿=【已投资金额-201X 年审计净利润*(201X 年 PE 倍数)*已投
资金额对应的股权比例]*(1+12%*甲方投资的资金汇出之日起到收到补偿款项止的天数/365);
3.1.2股权补偿=丙方股份数*{已投资金额/[201X年审计净利润*(201X年PE倍数)]}*100%-已投资金额对应的股份数。乙方应无偿转让相当于上述股权补偿的相应股份给甲方,但该等转让不应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注:以上 201X 分别表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执行条件:
3.1.3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分别为不能实现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承诺的税后净利润的 90%。
3.1.4 当补偿条件启动时,甲方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3.1.5 当 2017 年丙方达不到约定净利润的 90%,则 2018 年乙方有权选择于
2019 年一同补偿,此时 2018 年的约定净利润调整为【3300 万+1800 万-2017 年
审计净利润],执行条件为调整后净利润的 90%。
3.1.6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选定的调整方式无法完成的,甲方有权另行选择调
整方式。
3.2乙方承诺对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对甲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补充协议》第六条股份回购及转让约定“6.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6.1.1 当丙方累计新增亏损达到以本协议签订为基准日的当期净资产的 15%
时;
6.1.2 丙方的主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任
何一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 80%,但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引起的丙方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除外;
6.1.3 乙方、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存在重大偏差或者在信息披露过
程中存在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
6.1.4 乙方、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章程,并自甲方提示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改进;
6.1.5 乙方、丙方违反约定的投资完成后义务,使得丙方不能满足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构成丙方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6.1.6 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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