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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22:13:2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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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36 号
关于给予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明辉股份”),
注册地: 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川中路 17 号。
何云峰, 明辉股份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长、 总经
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作出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 2025〕 178 号、 〔 2025〕 179 号)、 《监管关注
函》( 浙证监综合监管字〔 2025〕 201 号) 及我司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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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辉股份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未披露股份转让事项
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 公司及何云峰与投资者签订《股
份转让协议》, 约定何云峰向投资者间接转让约 1,500 万股股份,
约占公司股本的 15%。 同时,《股份转让协议》 还约定转让承诺
事项、 赎回条款等内容。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 的签订以及具
体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 公司未及时披露。
二、 股权代持
2022 年 10 月至 2025 年 5 月, 公司员工姚强为何云峰代持
股票, 最高代何云峰持有 307.39 万股。 股份代持事项导致公司
股权不明晰, 且未在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准确披露。
三、 资金占用
2021 年 1 月至 4 月, 公司以预付账款名义向衢州市衢江区
联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等 5 家供应商支付共计 938 万元, 该款项
经多道划转后最终转给何云峰。 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日最高占用余额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37%,
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4%, 占公司 2022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2%, 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2.12%,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7%。
明辉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后于 2025 年 8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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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补充披露。
四、 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与杭州信倍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股份发行认购协议》 及《补充协议》, 于 2019 年
7 月签订《补充协议二》。 其中,《补充协议》 约定了业绩承诺及
补偿、 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 《补充协议二》 约定了公司 2018
年度未达到约定利润目标并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的情况下, 何云
峰、 余萍萍应支付现金补偿款。 公司未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如实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五、 短线交易
何云峰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11
日买入公司股票 307.39 万股, 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3 月 7 日
卖出 146.25 万股, 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7 月 4 日买入 9.58 万
股; 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 月 7
日买入公司股票 76.53 万股, 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卖出 147.5 万
股, 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买入 47.6 万股, 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至
5 月 19 日卖出 9.58 万股。 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明辉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修订,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 2020)》) 第二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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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2020)》) 第九十六条、《信息披露规则( 2020)》
第五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
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 ——募集资金管
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以下简称
《问题解答( 三)》) 第二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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