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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25 16:11:56 股吧网页版
ST辰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新证券”)作为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能源”或“挂牌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违规进行对外担保 否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3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代持 否

4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 是

行人

5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股转公司口头警示 是

6 其他 投资人举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存在股份代持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投资人举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代持,同时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22 年 7 月 14 日,主办券商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下发的《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投资人袁某实名举报辰华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主办券商在收到核查意见后,第一时间与辰华能源就

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启动相关核查,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提供相关说明和资料。通过核查,主办券商了解到如下情况:

李振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与举报人袁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

向举报人袁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 1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举报人袁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15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8%。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辰华能源存在股份代持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辰华能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主办券商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得知,2022 年 4 月 8 日,新乡市牧野

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黎茂发与被告马卫华(公司股东、时任董事)纠纷一案审理并做出裁定:“一、被告马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茂发回购辰华能源85,000 股股票并支付股票回购款 1,553,052 元;二、被告马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茂发支付保全费 5,000 元及公告费 7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755 元,由被

告马卫华承担。”2022 年 4 月 20 日,因被告马卫华未执行生效判决,被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马卫华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且未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诉讼资料。

辰华能源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马卫华因权益变动违规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口头警示

2019 年 10 月 16 日,李振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辰华能源股份 330,000 股,

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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