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新证券”)作为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能源”或“挂牌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违规进行对外担保 否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3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代持 否
4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 是
行人
5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股转公司口头警示 是
6 其他 投资人举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存在股份代持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投资人举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代持,同时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22 年 7 月 14 日,主办券商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下发的《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投资人袁某实名举报辰华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主办券商在收到核查意见后,第一时间与辰华能源就
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启动相关核查,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提供相关说明和资料。通过核查,主办券商了解到如下情况:
李振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与举报人袁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
向举报人袁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 1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举报人袁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15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8%。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辰华能源存在股份代持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辰华能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主办券商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得知,2022 年 4 月 8 日,新乡市牧野
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黎茂发与被告马卫华(公司股东、时任董事)纠纷一案审理并做出裁定:“一、被告马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茂发回购辰华能源85,000 股股票并支付股票回购款 1,553,052 元;二、被告马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黎茂发支付保全费 5,000 元及公告费 7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755 元,由被
告马卫华承担。”2022 年 4 月 20 日,因被告马卫华未执行生效判决,被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马卫华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前述事项,且未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诉讼资料。
辰华能源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马卫华因权益变动违规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口头警示
2019 年 10 月 16 日,李振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辰华能源股份 330,000 股,
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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