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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15:44:40 股吧网页版
ST辰华: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13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能源”或“挂牌公司”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违规进行对外担保 否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3 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代 否



4 其他 投资人举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存在股份代持

5 其他 公司存在大额诉讼已到执行阶段 否

6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 否

行人

7 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存在大额诉讼已 不适用

到执行阶段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代持,同时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2022 年 9 月 21 日,主办券商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投资人沈某实名举报辰华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主办券商在收到核查意见后,第一时间与辰华能源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启动相关核查,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提供相关说明和资料。通过核查,主办券商了解到如下情况:

李振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与投资人沈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

向投资人沈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 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投资人沈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2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4%。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2)2022 年 10 月 26 日,主办券商收到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江苏辰华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投资人程某、黄某实名举报辰华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主办券商在收到核查意见后,第一时间与辰华能源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启动相关核查,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提供相关说明和资料。通过核查,主办券商了解到如下情况:

李振于 2019 年 5 月 11 日与投资人程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

向投资人程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 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投资人程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2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4%。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李振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与投资人黄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

向投资人黄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 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投资人黄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5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9%。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综上所述,辰华能源存在股份代持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辰华能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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