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14
公告编号:2022-047
证券代码:837524 证券简称:ST 辰华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振、隋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6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12 月 13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2 月 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李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振
隋奕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
露负责人)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股份代持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2-047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能源”或“公司”)、李振与投资者签订股份投资协议,约定李振向投资者转让公司股份,并由李振代持。李振所转让的股份一直处于代持状态,公司股权不明晰,公司未在 2019 年至 2021年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振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份代持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辰华能源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李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隋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振、隋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影响
公告编号:2022-047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股份代持违规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将进行深刻反省,充分吸取教训,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针对未按期披露年报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披露经审计的 2021 年
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公司对此次未及时履行披露事宜深表歉意。在今后工作中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经营规范水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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