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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07 23:53:4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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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8 号
关于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
区创业外包服务中心 D 座三层。
李振: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马卫华: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辰华”、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19 年, ST 辰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振分别与投
资人袁红、 沈忠益、 程永锋、 黄志高、 叶海琴等签署股份代持投
资协议, ST 辰华对投资协议涉及的回购事项提供担保, 上述行
为构成股份代持和违规对外担保。 2019 年, ST 辰华实际控制人
马卫华代何镜波持有公司股份, 涉及股份 1 万股, 构成股份代持
违规。 上述股份代持尚未还原。
ST 辰华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 》 ) 第 1.5 条、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四条的规定。 ST 辰
华违规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
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 对
外签署股份代持协议,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
务规则(试行) 》 1.4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马卫华, 对外签署股份代持协议, 违反了《业务
规则(试行) 》 1.4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2 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3 -
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
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马卫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
司业务规则, 尽快清理代持事项,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积极配合
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ST辰华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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