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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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8 号
关于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
区创业外包服务中心 D 座三层。
李振: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马卫华: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辰华”、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19 年, ST 辰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振分别与投
资人袁红、 沈忠益、 程永锋、 黄志高、 叶海琴等签署股份代持投
资协议, ST 辰华对投资协议涉及的回购事项提供担保, 上述行
为构成股份代持和违规对外担保。 2019 年, ST 辰华实际控制人
马卫华代何镜波持有公司股份, 涉及股份 1 万股, 构成股份代持
违规。 上述股份代持尚未还原。
ST 辰华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 》 ) 第 1.5 条、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四条的规定。 ST 辰
华违规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
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 对
外签署股份代持协议,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
务规则(试行) 》 1.4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马卫华, 对外签署股份代持协议, 违反了《业务
规则(试行) 》 1.4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2 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3 -
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
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马卫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
司业务规则, 尽快清理代持事项,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积极配合
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ST辰华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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