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6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能源”或“挂牌公司”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预计无法按期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否
2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辰华能源原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经与辰华能源沟通,公司目前尚未确定负责2022 年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未开展审计工作,预计无法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根据辰华能源与国新证券签订的《续督导协议书》,截至本公告日,辰华能源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鉴于上述情形,主办券商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向辰华能源进行了第一次书面催告;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向辰华能
源进行了第二次书面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若辰华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被停牌。若公司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若经主办券商三次书面催告后,辰华能源仍未足额缴纳督导费用,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辰华能源存在其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就 2022 年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相关要求作出提示,主办券商将持续履行对辰华能源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纪律处分、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
风险。若公司未能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
牌的风险。
主办券商已向辰华能源发送关于及时缴纳督导费用的催款函,并将持续关注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同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款函》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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