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0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或“辰华能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生产经营 因执行生效判决,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对挂牌公司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未披事项,经主办券商督促后挂牌公司仍未进行披露,具体事项如下:
1、重大诉讼进展
挂牌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对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辰华能源、李
振、马卫华等发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进行了补充披露,详见《辰华能源: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1-018)。
该案件后续进展如下:
(1)2021 年 9 月 8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 0114 民初
19495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3,964,150 元;
二、被告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
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 6,443,368.66 元(其中,截止 2019 年 6 月
29 日的违约金为 1,192,538.66 元);
三、被告李振、马卫华、上海辰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谦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承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秋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潼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昊能源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振、马卫华、上海辰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谦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承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秋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潼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昊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2)该案件原审被告之一的秋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4 民初 19495 号民事判决,提请上诉,而后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2022 年 8 月 18 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2)沪 74 民终 582 号二审民事
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准许上诉人秋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3,837.59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71,918.80 元,
公告费人民币 300 元,共计人民币 72,218.8 元,由上诉人秋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该案件原审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审原告
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后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立案执
行,并向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 87,807.00 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 年 3 月 27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 0114 执 8382 号
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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