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7
国新证券
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新证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作为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或“辰华能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辰华能源与国新证券签订的《续督导协议书》,截至本公告日,辰华能源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鉴于上述情形,主办券商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向辰华能源进行了第一次书面催告;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向辰华能源
进行了第二次书面催告;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向辰华能源进行了第三次书面催告。
截至目前,辰华能源经国新证券书面催告三次后尚未支付持续督导费用。若距首次催告之日达到三个月,且辰华能源届时仍未能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国新证券可以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辰华能源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若辰华能源经国新证券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国新证券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若国新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国新证券与辰华能源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国新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向辰华能源发送关于及时缴纳督导费用的催款函,并将持续关注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同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辰华能源存在上述风险,国新证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款函》
国新证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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