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7
国新证券关于单方解除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协议生效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主办券
商”)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能源”或“挂牌公司”或“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协议约定国新证券接受辰华能源委托负责推荐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辰华能源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约定辰华能源应向国新证券支付挂牌费用和每年的持续督导费,其中辰
华能源实现挂牌后,须于每年公历 1 月 10 日前支付当年的持续督导费。2022 年
3 月,国新证券与辰华能源重新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书》,新签订的协议对于持续督导费用总额以及支付时间未发生变化,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规定新增相关解除条款,其中包括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具体情形。截至目前,辰华能源已累计 2 年未按协议约定向国新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经国新证券书面催告三次后,辰华能源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国新证
券决定单方解除与辰华能源的督导协议。国新证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向辰华能
源发送《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单方解除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文件。
国新证券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国新证券和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国新证券和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国新证券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 2023年 7 月 7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新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三、 风险提示
国新证券在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主办券商期间,将继续协助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办理日常业务等,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挂牌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国新证券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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