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1
公告编号: 2023-018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年度财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如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司未能于2023年6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强制停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5.1 第(三)项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之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公司已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告编号: 2023-018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国新证券和ST辰华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国新证券与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2023年7月7日起解除。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出现4.5.1 第(三)项所述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公司已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规定,挂牌公司出现细则第十七条所列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二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期限。
三、
公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于2023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于2023年2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于2023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公告编号: 2023-018
;于2023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于2023年4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于2023年5月4日披露了《可能被终止股票挂牌暨停牌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于2023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于2023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于2023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公司及主要股东将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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