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165 号
关于对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
秘书隋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隋奕,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辰华、公
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辰华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因债务纠纷,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ST 辰华偿还借款、支付相关费用,并由实际控制人李振、马卫华等人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2021 年 9 月 8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
判决,涉案赔偿金额共计 2,040.7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35.30%。2022 年 8 月 18 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
民事终审裁定,涉案赔偿金额共计 2,040.7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4.49%。ST 辰华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首次
补充披露诉讼后,未披露该重大诉讼的一审、二审及后续执行裁定进展。
2022 年 5 月,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马卫华被多次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 年 11 月,ST 辰华子公司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ST 辰华主要办公
地址由“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156 号龙湖虹桥天街 A 栋 901
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 958 弄 6 号 104 室”。ST 辰华
均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时任董事会秘书隋奕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以及任期内的未披露重大事项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隋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ST 辰华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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