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7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74 号
关于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创业外包服务中心 D 座三层。
李振,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辰华”)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ST 辰华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
因债务纠纷,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ST 辰华偿还借款、支付相关费用,并由实际控制人李振、马卫华等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2021 年 9 月 8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
事判决,涉案赔偿金额共计 2,040.7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35.30%。2022 年 8 月 18 日,上海金融法院作
出二审民事终审裁定,涉案赔偿金额共计 2,040.75 万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4.49%。ST 辰华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首次补充披露诉讼后,未披露该重大诉讼的一审、二审及后续执行裁定进展。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2022 年 5 月,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马卫华被多次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 年 11 月,ST 辰华子公司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ST 辰华主要办公地址由“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156 号龙湖虹桥天街 A 栋
901 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 958 弄 6 号 104 室”。
ST 辰华均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ST 辰华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
讼及重大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振对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
度报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重大事项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辰华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振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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