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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7 18:34:46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7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74 号

关于给予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创业外包服务中心 D 座三层。

李振,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辰华”)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ST 辰华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

因债务纠纷,上海诺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ST 辰华偿还借款、支付相关费用,并由实际控制人李振、马卫华等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2021 年 9 月 8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
事判决,涉案赔偿金额共计 2,040.7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35.30%。2022 年 8 月 18 日,上海金融法院作
出二审民事终审裁定,涉案赔偿金额共计 2,040.75 万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4.49%。ST 辰华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首次补充披露诉讼后,未披露该重大诉讼的一审、二审及后续执行裁定进展。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2022 年 5 月,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马卫华被多次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 年 11 月,ST 辰华子公司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ST 辰华主要办公地址由“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156 号龙湖虹桥天街 A 栋
901 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 958 弄 6 号 104 室”。
ST 辰华均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ST 辰华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
讼及重大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振对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
度报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重大事项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辰华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振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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