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7527 证券简称:和田维药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 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定,制订本章程。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公司、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董事会秘书.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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