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09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业安安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2楼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71787传真:021-6886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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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4
第二部分律师声明事项......6
第三部分正文......7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 股份公司的设立......12
五、 公司的独立性......16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
七、 公司及子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2
八、 公司的业务......4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1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62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5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68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9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0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2
十六、 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76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8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79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0
二十、 结论意见......84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业安安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6)沪中银新字第005号
致:上海百业安安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依据与上海百业安安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指派张莉律师和王昕晖律师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份公司/百业安 指上海百业安安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旭富有限 指公司前身,上海旭富实业有限公司
指上海百业安安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上海旭富
公司/本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
传慎通用 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传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申威评估 指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 指瑞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证券/主办券商 指上海证券有限公司
指瑞华会计师于2015年12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瑞华审字
《审计报告》 [2015]31020019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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