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2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7544 证券简称:昌恩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恩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能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 9940479.86 元;
公告编号:2024-001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 698276.13 元(以欠付货款 10940479.86 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即 5.55%)的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计至 2023
年 9 月 5 日为 698276.13 元;以欠付货款 10940479.86 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即 5.55%)的标
准,自 2023 年 9 月 6 日起计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以欠付货款 9940479.86 元为
基数,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即 5.55%)的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27 日起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现诉请金额暂计人民币 10638755.9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2 年 6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分包承
建的中航锂电成都项目一期施工精装修二标段的项目供货,产品清单详见福建:《安装材料采购清单》,合同总价为 31501058.55 元。《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20 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作为预付款;原告在每批 2 货物交付时,并经被告对货物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被告付至该批货物价款的 100%给原告。
《购销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部分货物,被告工作人员黄亚勇均已签收货物。而被告并未按照《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20 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作为预付款。
2023 年 4 月 21 日,被告工作人员姚宇轩通过微信将已交付货物的货物验收
单及送货单,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原告工作人员袁慧子,货物验收单及送货单均加盖了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成都项目一期施工装饰装修二标段的公账,确认原告已交付货物的总货款为 15549866.86 元。
签订涉案《购销合同》之后,被告仅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支付了 1200000
元货款;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支付了 1809387 元;在 2022 年 12 月 2 日支付了
1500000 元;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支付了支付了 10 万元;被告尚拖欠原告
10940479.86 元货款。
2023 年 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公告编号:2024-001
被告未按《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20 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作为预付款已构成违约,且经多次催告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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