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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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51号
致: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晓静律师、黎诗芸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周三)15:00-17:30,在贵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共计65,692,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除一名董事因出差未出席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5,692,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5,692,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5,692,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65,692,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5,692,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暨资产抵押的议案》;
同意:65,692,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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