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37544 证券简称:昌恩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14 日
受理了股东顾永明、李斌与被申请人刘恩元、第三人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的本次诉讼的先行调解告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本案案
号为(2024)粤 0308 民诉前调 701 号和(2024)粤 0308 民诉前调 702 号。公司作
为本案第三人已收到法院传票,等待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顾永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为挂牌公司中小股东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李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为挂牌公司中小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恩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
4、 第三人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恩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下列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1、原告顾永明起诉状内容:
原告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与第三人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协议约
定:原告以每股 3.2 元/股,认购第三人发行的股票 85 万股,认购总额为人民
币 272 万元。现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了前述股权认购款项。同日原告与被告签 订《昌恩智能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回 购的具体条件、回购数量、回购标准等。
2023 年 4 月 25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2023 年 4 月 27 日,第三人发布《深
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2023 年 5 月 12 日,第三
人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口头警示的公告》,公告中称因信息披 露违规,第三人、时任董事长刘恩元(即被告)、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朝忠受到全 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作出的“口头警示”措施。
此次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内容为,第三人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21 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 行说明。追溯调整影响 2021 年度净利润-10,402,961.53 元,调整前为 12,975,945.74 元,调整后为 2,572,984.21 元,调整比例为-80.17%;调整影响
2021 年末净资产-21,543,471.00 元,调整前为 75,186,370.85 元,调整后为
53,642,899.85 元,调整比例为-28.65%。由前述内容可知,会计差错更正对 2021
年的财务数据做了非常大的修改,利润从 1200 多万,骤降至 200 多万,调
整比例高达-80.17%。
《昌恩智能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股份回购’第 1 点”触发条件”第(1)款约定:“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由前述的事实可知,第三人及被告因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规则而受到了全国股转公司的处罚。第三人及被告的行为已经触发了前述股份回购的条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回购股权,但虽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同时,《昌恩智能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股份回购”,第
1 点”触发条件”第(7)款约定:“目标公司未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申报上市受理通知(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为准);根据上市发行条件要求最为宽松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第三人至今并未满足上市前提条件:进入创新层,及市值超过
2 亿元、最近 2 年内净利润均 1500 万元以上等条件,且根据第三人的近 2
年的财务状况,第三人不可能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上市受理通知的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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