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17:00,在贵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共计66,139,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除三名董事因出差未出席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13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6,13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13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66,13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13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暨资产抵押的议案》
同意:66,13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因此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66,13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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