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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昌恩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37544 证券简称:昌恩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回避表决情况:无需回避表决。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
案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以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 户,但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资;
同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在提交股份登记相关材料时一并提交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上述协议在有效 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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