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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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目录
释义 ………………………………………………………………………………………………………………………….4
一、 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6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 公司的设立......10
五、 公司的独立性......12
六、 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14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9
八、 公司的业务......2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38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1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2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2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3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诚信情况......43
十六、 公司的税务、政府补贴及财政拨款......46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7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7
十九、 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三意楼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意楼宇”)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作为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申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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