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17
证券代码:837547 证券简称:佳明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涉讼的基本情况
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环保”)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由为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信”)起诉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国信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福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琼,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314省道以北、经六路以西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佳明环保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全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潇、余冰和鞠慕云,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佳明环保与山东国信分别签订了《山东德州尚德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供应合同》、《山东德州太阳岛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供应合同》,合同价款总计 1,008 万元,相关设备供应及安装已于当年全部完成,但山东国信拒不按合同约定付款。2014年12月,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付款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最终设备款金额为988.9万元,山东国信承诺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350万元,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35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88.9万元,但山东国信未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向佳明环保支付相关款项。
2015年7月,佳明环保向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国信还款付息。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出具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国信支付原告佳明环保设备款988.9万元,并承担截止2015年7月15日逾期利息65,697.91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详见2017年5月9日披露的《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山东国信在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至今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并以佳明环保提供的设备没有达到质量要求为由向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1080.3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依据
1、《山东德州尚德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供应合同》
2、《山东德州太阳岛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供应合同》
(三)被告答辩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要求原告按(2015)德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支付设备款988.9万元,并承担截止2015年7月15日逾期利息65,697.91元。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四)答辩依据
1、《山东德州尚德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供应合同》
2、《山东德州太阳岛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供应合同》
3、(2015)德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
4、《付款协议书》
五、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大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到影响。
如(2015)德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得到执行,将一定程度上充实公司现金流。
公司将积极应诉,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后续情况,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
(二)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