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9-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佳明环保: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9-15

证券代码:837547 证券简称:佳明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长丰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合肥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优然牧业”)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晓林、李雪芬

4.其他信息: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造甲乡陈刘村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环保”)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全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全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项目公司,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8日优然牧业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解除与佳明环保于2012年3月22日签定的《合作协议书》,并要

求佳明环保返还所占有土地 170.92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479,681.06 元。随后佳明环保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安徽佳明

环保与优然牧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反诉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其依约再免费提供 100 亩土地并协助佳明环保租赁1000亩土地,并赔偿佳明环保经济损失3,423,029.13元。

近日,佳明环保收到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过长丰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优然牧业与佳明环保于 2012年3月22日签定的《合作协议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优然牧业收回佳明环保占用优然牧业提供的全部土地,并支付佳明环保共计180万元用于补偿佳明环保建造地上建筑物及所有附属设施的损失。(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1)判决解除与佳明环保于2012年3月22日签定的《合作协议

书》,并要求佳明环保返还所占有土地170.92亩。

(2)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4,479,681.06元。

(3)判决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的反诉请求主要内容:

(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判决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反诉人非正常生产经营导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23,029.13元,时间暂计算至2015年2月31 日止,往后顺延期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反诉人应依法全部承担。

(3)约定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诉讼依据:

《合作协议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2年3月22日,反诉人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

肥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合肥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被合肥优然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协议约定:合作期限10年,时间为2012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合同签字并生效;

被反诉人提供有机肥项目所需土地供反诉人组建一个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营运,将陈刘、宋岗牧场产生的所有牛粪、牛尿及经营所产生污水用于反诉人有机肥生产或沼气利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两次开庭审理,经过长丰县人民法院调解,本案现已完毕。

长丰县人民法院于近日送达的(2016)皖0121民初3648号《民事调

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优然牧业与佳明环保于2012年3月22日签定的《合作协议

书》,双方均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