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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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41
当事人:
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佳明环保,股
票代码: 837547),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
区。
王全军,男, 1969 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叶军民,男, 1976 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盛司光,男, 1972 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经查明,佳明环保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未经审议程序与关
联方天臣新能源(深圳) 有限公司签订《 借款合同》, 向其拆出
资金 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上述违规行为未经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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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佳明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
信息披露违规。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盛司光未披露其同时担任
天臣新能源(深圳)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的关联
关系, 负有主要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全军,时任董
事会秘书叶军民, 负有相关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
全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军民给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
施。
现要求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全军、叶军民在
收到本决定书 5 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
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对时任董事盛司光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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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等规定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义务。 特此告诫你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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