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04
证券代码:837547 证券简称:佳明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 10月 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长丰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合肥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全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
1
/
5
4、其他信息:无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全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项目公司,安徽佳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6年 10月18 日原告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解除与佳明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签定的合作协议书,并
要求佳明公司返还所占有土地170.92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479,681.06元。
随后我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安徽佳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反诉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其依约再免费提供100亩土地 并协助我司租赁1000亩土地,并赔偿我司经济损失3,423,029.132
/
5
元。
(五)诉讼请求及依据:
1、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与佳明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签定的《合作
协议书》,并要求佳明公司返还所占有土地170.92亩
(2)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4,479,681.06元。
(3)判决合肥佳明环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的反诉请求:
(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判决被反诉人按《合作协议书》约定,恢复向反诉人免费提供宋岗牧场所有新鲜粪污;
(3)判决被反诉人按《合作协议书》约定,立即向反诉人免费提供陈刘牧场所有新鲜粪污,陈刘牧场粪污免费供应时间,应从被反诉人实际向反诉人提供之日起计算10年。
(4)判决被反诉人按《合作协议书》约定,立即全部更换陈刘、宋岗牧场砂子垫料牛卧床。
(5)判决被反诉人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协助反诉人租赁1000亩种植地,并将约定免费提供的200亩种植地中一直未提供的100亩种植地交付于反诉人使用,时间从被反诉人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免费使用4年。
(6)判决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反诉人非正常生产经3
/
5
营导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23,029.13元,时间暂计算至2015年
12月31日止,往后顺延期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反诉人应依法
全部承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