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6
公告编号:2019-011
证券代码:837548 证券简称:凯兰德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1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1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海事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文、北京中咨(天津)律师事务所;汤志蕊、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冬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丁相飞,上海海同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NICOLASMOELLER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丁相飞,上海海同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IFLINTERNATIONALFREIGHTLINESLIMITED
公告编号:2019-01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关康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出口涉案电动自行车至荷兰。原告为了履行上述买卖合同,于2017年6月18日将货物交于被告方运输,出口货物的价值为596160美元;船名为COSCOPORTUGAL,航次为015W。被告方签发编号为TJAPLU719015053的正本提单,货物于2017年7月28日到达目的港。在目的港,被告方无单放货,原告仍持有涉案的全套正本提单。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货物价值596160美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相关费用损失人民币14656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给付原告上述损失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已结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月21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96160美元及利息(按照中国银行美元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已经结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11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结案,被告方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中相关法律义务,没有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结案,被告方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中相关法律义务,没有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72民初813号。
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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