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7549 证券简称:泰祺教育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泰祺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泰祺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泰祺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应按《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议程由董事会或召集人决定。股东大会依照议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如未聘请律师对上述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则本议事规则关于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履行相关职责的规定不需执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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