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37550 证券简称:通宇泰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出席股东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即年度股东会或年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三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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