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07
扬州东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律法、法规的规定,由曾自力、刘杰、刘君基、杨建校、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认缴,设立扬州东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扬州东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外环路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炭纤维制品、石墨制品及碳素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新型复合材料、储能材料、保温材料、陶瓷材料、光伏材料、建筑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新材料、新能源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方式、认缴额、认缴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额、认缴时间、认缴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 认缴
或名称 认缴 认缴 认缴 比例
数额 时间 方式 (%)
扬州润明智能装 913210847514478071 100 2036.5.16前 货币 20
备股份有限公司
曾自力 430302196508092054 75 2036.5.16前 货币 15
刘杰 432422197010230015 75 2036.5.16前 货币 15
刘君基 321084195508164619 100 2036.5.16前 货币 20
杨建校 360730198410094156 150 2036.5.16前 货币 30
合计 500 100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中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九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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