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2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7556 证券简称:开元模具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烟台开元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蓬泉模具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吕春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洪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开元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腾玉若、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贸易与加工商业往来关系,双方对账,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被告欠原告款项总额人民币 2222438.94 元。另 2019 年发生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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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又欠款人民币 60000 元,共计 2282438.94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258330.75 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双方之间存在交易惯例,原告开具发票后三个月内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现未开具相应发票,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5 月 10 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 0691 民
初 777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烟台开元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蓬泉
模具开发公司 2205599.91 元及逾期利息(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按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烟台开元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53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烟台开元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及时评估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维护好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将该诉讼判决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降到最低。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款项已支付。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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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正常。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 0691 民初 777 号民事判决书
烟台开元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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