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7557 证券简称:京德嘉润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京德嘉润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本办法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京德嘉润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德嘉润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京德嘉润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如公司股票依法进入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并公开转让,关联交易的管理并应遵守证监会相关法规及交易场所指定的规则。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方。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仅仅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分管具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据此判断关联关系并初步认定交易是否属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业务活动发现属关联交易的商业活动没有依本办法提交决策的,应报告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销售产品、商品;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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