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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2-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创志机电科技发展(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2-02

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RUI HONG LAWYER 18号-601室

瑞鸿律师

邮编:213022

电话:0519-81099595 传真:0519-83983123

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志机电科技发展(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常州

二零一六年一月

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7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8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 ......13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七、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 ......18

八、公司的子公司 ......21

九、公司的业务......24

十、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42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44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 ......46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7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47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48

十七、公司的税务 ......55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5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9

二十、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60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61

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瑞鸿或本所 指 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

创志科技、股份公司、公司指 创志机电科技发展(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杰贝有限、有限公司 指 常州杰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创志机电科技发展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时期名称)

创志上海 指 创志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2015年12月发起设立创志机电科技发展(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全体股东

华福证券 指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众华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

《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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