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8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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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众天证字[2024]ZBTX-002号
致: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年 12 月 16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召
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海涛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李俊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515,267】 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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