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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兵通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7567 证券简称:中兵通信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
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等事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如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步披露信息的,需确保披露时间一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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