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4
公告编号:2019-013
证券代码:837578 证券简称:申大科技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民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谭程凯、沈建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梓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储小青、罗新社、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MARKANDREWWALKER
公告编号:2019-01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储小青、罗新社、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了《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本次诉讼事项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上述公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述被告一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属于违约行为。而被告一系被告二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公司依法将被告一及被告二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6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起诉进行立案,并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450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7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因履行《定点意向书》而向第三方供应商支付的金额认定错误,少认定了上诉人已支出的费用;对于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作为过错一方应当赔偿上诉人损失的金额范围认定错误。
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450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12,082,59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暂未宣判。
公告编号:2019-013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4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签订的三份《定点意向书》;
2、被告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225,600元,不足以赔偿部分由被告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296元,由原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092元,被告江阴万奇内饰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7,204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收到上述民事判决结果后,认为未能达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