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7580 证券简称:锐邦传播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
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
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负责投资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总经理应当在董事会对其之授权范围内,决定该项目是否进行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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